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6年11月到2007年5月

admin2014-12-10  31

问题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2008/4/七)

选项

答案就法的本质而言,它是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追求。法律必须保障自由、体现自由,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法律上的自由是依自己的意志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同时使得权利免于受到不法侵害而得以实现。法律保护自由,并非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不受到任何的约束,自由一旦被滥用,其他人的自由将受到很大的损害。法律将责任和自由联系起来,自由权利的行使一旦超越一定的限度,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其他人的自由,法律必须对自由进行限制,防止自由的滥用。朋友、同学之间的聊天行为属于个人私生活的范围,属于个人的自由,法律不应进行过多的干预。但是有偿“裸聊”就不同了,不仅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也给国家网络管理及网络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损害。更为严重的是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空间,“裸聊”行为还可能引发其他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刑罚是人们最严厉的一种制裁行为,只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才能适用,刑罚要严格的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来进行处理,对于违法的行为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时才可适用刑罚,除此之外可以适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综上所述,法律要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但是自由不是无限的,法律要对自由进行限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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