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从乙银行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

admin2013-07-18  35

问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从乙银行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
(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
(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牛产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已交付;
(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术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I 2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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