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46题)

admin2012-12-12  29

问题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46题)

选项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团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市公安局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被告;省公安厅维持了没收决定,没有改变市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案的被告。选项A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其权益必然会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权益将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波及。本案中,李某从田某处购买了轿车,作为卖方的田某对轿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轿车被认定为走私车,即轿车的所有权存在瑕疵,田某应当对买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田某对于市公安局作出的没收轿车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第三人。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如果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则依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市公安局认定轿车为走私车并进行了扣押,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即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选项C正确。本案中省公安厅作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作为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选项D错误。
    提醒考生注意: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对于被告和管辖法院的确定,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确定被告和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是:(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为自己、管辖可选择”。(2)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管辖均与复议机关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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