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他去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吕某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为其女儿办

admin2017-08-21  30

问题 【材料】
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他去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吕某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侵犯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于2009年12月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此案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2015年4月21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恢复审理该案。法院认为: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其次,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因此,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正当删由,不应给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材料请回答:该案件涉及我国公民的什么权利?该权利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哪一类基本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否有限制?这种限制在我国《宪法》中是怎样规定的?

选项

答案该案涉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姓名权;姓名权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但是该权利在行使时也是有限制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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