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Ⅰ.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资金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 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该违法行为

admin2019-01-16  47

问题 下列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Ⅰ.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资金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
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市场进入限制
Ⅲ.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选项 A、Ⅱ、Ⅲ
B、Ⅰ
C、Ⅰ、Ⅲ
D、Ⅰ、Ⅱ、Ⅲ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该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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