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08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2008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

admin2017-04-13  43

问题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08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2008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计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策属于专项申报),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问题: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2010年)

选项

答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追补确认为2008年度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的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应按规定在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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