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admin2015-09-23  41

问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选项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人,到了履行期限应当履行时,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还继续履行,其结果是对方不能履行,对方进而破产的话,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来弥补后履行义务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合同法》第68条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故C项正确。A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顺序;B项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其适用条件必须是在保证关系中:D项债务人抗辩权过于笼统,适用条件有多个,包括时效抗辩、不可抗力抗辩等。因此,这三项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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