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汽车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将自产的5辆小汽车奖励给优秀员工; (2)将外购的5台电脑奖励给优秀员工; (3)将自产的100辆小汽车作为投资与乙企业共同设立一汽车销售公司; (4)将自产的1辆小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

admin2017-12-04  30

问题 甲汽车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将自产的5辆小汽车奖励给优秀员工;
(2)将外购的5台电脑奖励给优秀员工;
(3)将自产的100辆小汽车作为投资与乙企业共同设立一汽车销售公司;
(4)将自产的1辆小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维修厂进行碰撞试验。已知每辆自产小汽车的成本为12万元,最低不含税销售价格18万元,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22万元,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24万元。
相关小汽车所有权已分别登记在相应人员(企业)名下。
问题:
说明甲企业上述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应分别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①将5辆自产小汽车奖励给优秀员工,增值税应视同销售,按照同类小汽车的平均价22万元/辆作为计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消费税也视同销售,按照同类小汽车的平均价22万元/辆作为计税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②将外购的5台电脑奖励给优秀员工,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外购电脑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电脑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③将自产的100辆小汽车作为投资与乙企业共同设立汽车销售公司,增值税应视同销售,按照同类小汽车的平均价22万元/辆作为计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消费税也视同销售,按照同类小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24万元/辆作为计税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④将自产的1辆小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试验,属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必要步骤,增值税和消费税均不视同销售,不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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