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A村5年前,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李某经营,2012年6月底到期。6月中旬,李某向村委会提出续包,村委会经研究决定将该合同延期5年。 案例二:B村村委会在使用村印章上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每盖一次印章要向申请使用印章的村民

admin2015-07-14  31

问题 案例一:A村5年前,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李某经营,2012年6月底到期。6月中旬,李某向村委会提出续包,村委会经研究决定将该合同延期5年。
    案例二:B村村委会在使用村印章上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每盖一次印章要向申请使用印章的村民收取10元钱的“印章磨损费”。
    案例三:C村马某夫妇长期在外打工,今年春节过节时要求村委会提供村级财务收支和种粮补贴发放等相关情况说明,村委会认为这方面的情况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全部公开,现在对个别人的要求不予采纳。
    案例四:张某于1999年承包D村的20亩荒地用于栽植果树,当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2005年春,张某擅自在承包土地上盖了三间房屋,由于张某为人蛮横,村委会怕他闹事就一直没有处理,2012年10月,有村民向换届的村委会反映这一情况,并扬言如果不处理,他们也将这么做。
分别指出上述四个案例中村委会做法的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案例一: 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李某经营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所以将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李某,应该由本村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不是由村委会研究决定。 案例二: 村委会向村民收取10元钱的“印章磨损费”的做法不妥。 民政部、公安部2001年6月21日制定的《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农业法》第67条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案例三: 村委会对马某夫妇要求其提供村级财务收支和种粮补贴发放等相关情况的建议不予理睬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所以,村民认为村委会应该公开的信息未公开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的,是可以要求村委会依法公开的。 案例四: 村民张某在承包地上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应行使相应管理权和监督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土地管理法》第74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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