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组建了S市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出资人民币 1 500万元,出任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钱某注资人民币500万元及厂房一栋,经评估厂房价值1 200万元;孙某以其所持的某上市公司M公司无记名股票80万股作为出

admin2008-12-16  35

问题 2006年,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组建了S市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出资人民币 1 500万元,出任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钱某注资人民币500万元及厂房一栋,经评估厂房价值1 200万元;孙某以其所持的某上市公司M公司无记名股票80万股作为出资,经评估每股价值12.5元,李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N公司品牌店特许经营权出资,经评估价值800万元。在S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以后,公司运营情况良好,产品远销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增加收益、拓宽经营范围,四人召开股东会,表决决定将一部分资金投资到其他行业。2007年6月2日,绿源公司与胡某、韩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合伙形式的家园茶叶厂。合伙合同中约定,绿源公司出资4 500万元,胡某出资l 000万元,韩某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 000万元;聘请顾某担任经理,作为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绿源公司不参加管理,不执行合伙事务,仅参与利润分配。2007年7月20日,赵某在代表绿源公司参加华北地区食品展销会时遇到W市亚星农产品公司销售代表金某,交谈中金某表示亚星公司欲高价收购一批茶叶,并由买方承担运输费用。赵某认为利润丰厚、机不可失,遂以绿源公司名义代表家园茶叶厂与亚星公司签订了30 000公斤茶叶的购销合同。后胡某、韩某得知此合同,提出亚星公司商业信誉极差,拒绝履行该合同,导致家园茶叶厂损失300万元。2007年8月1日,顾某在与T市立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而接受了对企业不利的条件,导致家园茶叶厂遭受巨大损失。韩某气愤之下于2007年8月5日宜布退伙,经与绿源公司和胡某协商后取回资金1 000万元。至2007年8月30日,家园茶叶厂负债已达8 000万元,合伙人决定解散,并由赵某、胡某及聘请的会计师一人组成清算组。清算时发现,家园茶叶厂财产共计5 000万元,其中韩某所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仅价值500万元,2007年8月5日韩某退伙时企业债务总额为6 000万元。
   问题:

选项

答案绿源公司的合法注册资本为4 700万元。赵某应当交付人民币1 500万元,钱某应交付人民币 500方元,并办理登记手续将其厂房所有权转移给绿源公司;孙某应当交付其所持的M公司股票80万股:李某应当交付人民币500万元。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火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而李某以特许经营权出资是不合法的,不能计算在合法注册资本当中。本题中的其余出资形式皆属于法律所认可的范围。因而公司的合法注册资本为:赵某出资的人民币 1 500万元+钱某出资的人民币500万元+钱某的厂房一栋1 200万元+孙某的无记名股票价值1 000万元 (80万股×12.5元/股=1000万)+李某出资的人民币500万元=4 700万元。同时需记住,货币出资总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本题中货币出资总额为2 50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总额的30%,卤而此资本构成也是合法的。
   关于出资的交付,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钱某作为出资的厂房需登记并交付,而孙某作为出资的无记名股票交付即转移所有权,因而只需将其交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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