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4-07-18  25

问题 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该适用甲公司的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中国法。选项A的表述错误。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该适用德国法,选项B的表述错误。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该汇票的出票地在中国,关于该汇票的出票记载事项应该适用中国法。选项C的表述正确。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本题中汇票的追索权的行驶期限应该适用中国法,选项D的表述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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