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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卷三—69,多)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卷三—69,多)
admin
2017-03-09
44
问题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卷三—69,多)
选项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
B
解析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
A选项说法显然正确,不选;可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的股权,也就是说,用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已经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后持有的股权,公司受让后不再有出资义务负担。据此,本题中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因此甲不能实现对天际公司的出资,B选项当选。
作为出资的股权之上不得存在权利行使的限制,即拟作为出资的股权上不得设有质权或者被法院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出资主体行使股权权利的情况存在。C选项中,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根据题意,甲不能实现对天际公司的出资,故C选项当选。 出资的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在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甲的股权就不能顺利转移到天际公司,故D选项符合题意,当选。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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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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