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完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60题)

admin2017-06-05  31

问题 根据《完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60题)

选项 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
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答案A,B

解析 《选举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B项正确。《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故C项的说法错误。《选举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故D项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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