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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有一辆汽车,先后就该汽车与甲、乙、丙、丁四人签订买卖合同,均未完成交付,但是已经为乙办理过户登记,丙、丁均已付款,丙于缔约时付款2万元,丁于缔约时付款1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孙某有一辆汽车,先后就该汽车与甲、乙、丙、丁四人签订买卖合同,均未完成交付,但是已经为乙办理过户登记,丙、丁均已付款,丙于缔约时付款2万元,丁于缔约时付款1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
2019-09-18
5
问题
孙某有一辆汽车,先后就该汽车与甲、乙、丙、丁四人签订买卖合同,均未完成交付,但是已经为乙办理过户登记,丙、丁均已付款,丙于缔约时付款2万元,丁于缔约时付款1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因为乙已经登记,乙应当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B、因为丙付款在先,丙应当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C、因为甲缔约在先,甲应当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D、因为丁付款较多,丁应当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答案
A
解析
所谓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动产与数个买受人签订数份买卖合同的买卖。在本案中,孙某就其汽车先后与甲、乙、丙、丁四人签订买卖合同,属于多重买卖。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属于特殊动产,因此本案属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判断哪一买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第一步看交付,如果在受让人均主张动产的所有权时,出让人已经将动产交付给某一受让人,那么该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其他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主张违约责任以资救济;第二步看登记,如果在受让人均主张动产的所有权时,出让人没有将动产交付给任何受让人,但是已经为某一受让人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该受让人可以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其他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主张违约责任以资救济:第三步看合同成立,如果在受让人均主张动产的所有权时,出让人既没有为任何受让人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将动产交付给任何受让人,那么合同成立在先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其他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主张违约责任以资救济。在本案中,由于已经过户与乙,依据上述规则,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丙、丁三人可以向孙某主张违约责任以资救济,因而,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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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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