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admin2009-05-23  26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选项 A、应征税货物,收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B、进口保税货物
C、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且不能提供许可证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D、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口货物

答案A,B,D

解析 一般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是:(1)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 (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5)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7)进口保税货物:(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9)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A、B、D选项情况分别属于(4)、(7)、(8)海关事务担保。而C选项情况属于“不予适用”的范围,即“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担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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