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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某,男,1967年生,曾在1992年 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1998年 1月被依法适用假释。 被告人:乙某,男,1976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被告人:丙某,男,1987年1
被告人:甲某,男,1967年生,曾在1992年 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1998年 1月被依法适用假释。 被告人:乙某,男,1976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被告人:丙某,男,1987年1
admin
2014-04-02
28
问题
被告人:甲某,男,1967年生,曾在1992年 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1998年 1月被依法适用假释。
被告人:乙某,男,1976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被告人:丙某,男,1987年10月生;系某中学学生。
2003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甲、乙叫上乙的堂弟丙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负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 (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跳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按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捡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又从地上捡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然后携带相机等高档物品及现金人民币2300多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63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36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另甲某被捕后主动交代曾经在 1996年元月即春节期间到亲戚家串门时奸淫了邻居家一名11岁幼女的犯罪事实。 请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处理本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选项
答案
(1)甲、乙二人人室窃取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2)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均应对该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 (3)甲、乙二人属于入户抢劫(加重的抢劫),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丙某仅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甲、乙抢劫的共犯,仅在盗窃的范围内构成共犯。鉴于丙某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5)被告人甲某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期满后5年以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属于累犯,对其抢劫罪应当从重处罚。 (6)甲某主动交代的奸淫幼女行为尚未超过追诉时效,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考虑属于自首,对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7)乙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应撤销缓刑,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3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 (8)另外,甲、乙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甲、乙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等财产刑的,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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