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1日晚24时许,原告吴某因住在其楼上的周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保险闸。为此,周某和其妻王某与原告吴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及其妻、周某之妻王某均为轻

admin2013-03-06  21

问题 2005年7月21日晚24时许,原告吴某因住在其楼上的周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保险闸。为此,周某和其妻王某与原告吴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及其妻、周某之妻王某均为轻微伤。2005年8月13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吴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第2005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吴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吴某的处罚是否合理?(某市公开选拔工商局局长笔试试题)

选项

答案(1)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区公安分局对原告吴某的处罚显失公正,是不合理的。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行为概念和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
    对行政行为概念的把握需要关注三个要素:(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行政处罚的公正体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1)实体公正要求做到过罚相当,且一视同仁、一如既往;(2)程序公正则要求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尊重人格与尊严。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分局对吴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既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告吴某因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被告区公安分局据此给予了原告最重的行政处罚——拘留15天;原告的邻居周某及其妻王某对原告挑起事端的态度是“针尖对麦芒”,在相互殴打中,造成原告吴某及其妻二人轻微伤害,而被告区公安分局对此却不作任何处罚。被告所做的处罚显然畸轻畸重,属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一重一轻的处理。原告吴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害,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周某及其妻王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及其妻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他们二人却未作任何处罚。故被告区公安分局对原告吴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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