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系一无业人员,整日在街上闲逛。一日,王某见一中年妇女从银行出来,手拿一个大包,王某便冲上去将此包一把夺去,并将妇女推倒在地,王某转身就跑。这时,路人李某见状上前阻拦,被王某一拳打倒在地。王某逃至一僻静处,发现包内有现金1万元。王某恐怕此事

admin2014-02-10  27

问题 [案情]
  王某系一无业人员,整日在街上闲逛。一日,王某见一中年妇女从银行出来,手拿一个大包,王某便冲上去将此包一把夺去,并将妇女推倒在地,王某转身就跑。这时,路人李某见状上前阻拦,被王某一拳打倒在地。王某逃至一僻静处,发现包内有现金1万元。王某恐怕此事败露,便携款窜至其表兄张某处,声称“犯事了,在你这里躲几天”。张某不肯让王某在自己家住,而将其引领至某旅社,并帮助其办理人住手续。王某在旅社内又盗窃了隔壁房间宋某的信用卡,并冒领了3000元。王某经常嫖娼,一次在知情的情况下,与田某(女,13岁)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又参加过一次大型赌博活动,一次输掉1500元。
  [问题]

选项

答案1.王某抢夺中年妇女1万元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后又转化为抢劫罪。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一的,客观上实施了公然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抢劫罪论处。所以,王某为抗拒抓捕,将李某打倒在地,是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反抗司法工作人员的抓获和一般公民的扭送。那么,对阻拦其逃跑的路人李某实施暴力也应包括在内,应当转化为抢劫罪,那么王某“抢夺”1万元现金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2.张某将王某引领至旅社并帮助其办理人住手续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窝藏、包庇罪,可以分解为窝藏罪与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那么张某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3.王某盗窃宋某信用卡又冒领3000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4.王某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5.王某参加赌博活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赌博罪,首先是在客观上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二是开设赌场,即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使他人赌博的场所,至于开设的是临时性赌场,还是长期性赌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三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以赌博行为所获取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其次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这里的营利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认定赌博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还要根据赌博罪的主客观特征进行区分。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博场所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不成立赌博罪。换言之,只是单纯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一时娱乐的,不成立赌博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并非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所以不构成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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