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和B国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公司为A国公司,乙公司为B国公司,甲公司为了公司发展需要,去B国设立工厂,后B国政府将甲公司收归其有,因而与甲公司产生法律争议。B国与甲公司都同意将它们之间的投资争端以书面协议形式提交到解决投资争

admin2018-05-28  36

问题 A国和B国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公司为A国公司,乙公司为B国公司,甲公司为了公司发展需要,去B国设立工厂,后B国政府将甲公司收归其有,因而与甲公司产生法律争议。B国与甲公司都同意将它们之间的投资争端以书面协议形式提交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来B国政府单方反悔,要求撤销协议,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
A国政府能否给予甲公司以外交保护?为什么?

选项

答案A国政府不能对甲公司再行使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意味着排除了其他的救济方式,投资者国籍国不得另外主张外交保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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