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武汉市一家食品加工公司,乙公司为F国一家机械公司,两公司在2004年签订了一份大型机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F国进行仲裁。2005年,两公司由于价款的支付发生纠纷,乙公司将争议提交F国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F国

admin2009-01-19  31

问题 甲公司为武汉市一家食品加工公司,乙公司为F国一家机械公司,两公司在2004年签订了一份大型机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F国进行仲裁。2005年,两公司由于价款的支付发生纠纷,乙公司将争议提交F国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F国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作出了一个仲裁裁决,在甲公司拒绝执行该裁决的情况下,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即使在我国与F国没有共同参加的条约的情况下,乙公司也可以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
B、如果F国与我国之间不存在相关条约关系,乙公司可以以该裁决为依据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C、如果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在该仲裁过程中,我国当事人没有得到进行仲裁的通知,从而丧失了陈述意见的机会,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裁决进行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销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销的,方可撤销
D、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之前应该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1,4,8

解析 关于A项,虽然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是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包括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因此,倘若F国与我国没有共同参加的公约,在F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是不能依据《纽约公约》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所以A项错误,当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仲裁地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时,应该以该裁决为依据,向有关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裁决,予以执行。所以,B项中乙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应排除。C项具有干扰性。本题中涉及的裁决为外国裁决,我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所以c项是错误的,应选。C项规定的程序实际上是在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的上报程序,应该先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最后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不予执行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可见D项也是错误的,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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