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陈南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向债权人李峰履行合同,要交付小站大米在100吨,但是债务人陈南却在约定交货地点找不到李峰,其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大米提存。那么李峰领取该被提存的小站大米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______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admin2013-06-09  30

问题 债务人陈南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向债权人李峰履行合同,要交付小站大米在100吨,但是债务人陈南却在约定交货地点找不到李峰,其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大米提存。那么李峰领取该被提存的小站大米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______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

选项 A、一年 归国家所有
B、二年 交还陈南
C、二年 交还李峰
D、五年 归国家所有

答案8

解析 《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依此,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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