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四个,一是采用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二是多加药用淀粉少用主药生产降压药;三是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四是某抗菌药物的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表述不一致,

admin2017-09-01  29

问题 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四个,一是采用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二是多加药用淀粉少用主药生产降压药;三是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四是某抗菌药物的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表述不一致,其外包装上添加了可以作为前列腺炎的二线用药的适应症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第四种情形,如果所在企业生产金额达到100余万元,已经销售金额达到15万元,但尚未造成人员的伤害和死亡,应该认定为(    )

选项 A、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B、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严重情节

答案B

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致人重度残疾;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
③造成三人以上中度残疾;
④造成三人以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⑤造成十人以上轻伤;
⑥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
⑦造成五人以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⑧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⑨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⑩生产、销售金额20万~50万元,且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⑨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企业生产金额100万,超过了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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