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我国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并结合实践进行评析。(中山大学2010年研)

admin2014-12-08  37

问题 阐述我国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并结合实践进行评析。(中山大学2010年研)

选项

答案(1)我国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①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②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③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④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2)评析 目前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①侦诉部门以退回补充侦查为名,互借时间,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在案情尚未查清、证据不足而侦查羁押期限已满的情况下,将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迫使公诉部门将该类案件退回,从而“合法”地延长了继续侦查的时间。也有的侦查机关在案情尚未查清、证据不足而侦查羁押期限已满的情况下,不移送案卷材料,而与公诉部门协商,由其直接填写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以便合法地继续侦查案件。而在公诉环节,有的承办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及时将案件提起公诉,随意提几条可有可无的理由,将案件退回。无论是被迫退回补充侦查还是主动退回,都实质性地浪费了补充侦查的机会,在客观上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②退回补充侦查的效果不尽人意 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部份侦查人员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按补充侦查提纲尽责补查,或是仅查了一些容易获取的次要证据,导致有些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质量仍然不高,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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