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人大2009年研]

admin2022-09-19  37

问题 论民法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人大2009年研]

选项

答案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或“占有人的请求权”,是指当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被妨害或有被妨害危险存在时,占有人基于占有而享有的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包含了占有保护请求权。可见,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三种: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其构成要件有: ①请求权人应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②须有占有物被侵夺。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③相对人应为侵夺人。 ④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方可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他人除去妨害。其构成要件有: ①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②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人; ③必须向妨害人提出请求; ④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⑤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3)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防止妨害请求权,是指侵害虽未发生,但占有人的占有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这里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危险,必须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和当时周围环境加以判断,而不能根据占有人的主观臆断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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