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海运公司数笔重大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债权人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破产。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管理人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dmin2009-03-14  37

问题 甲海运公司数笔重大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债权人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破产。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管理人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选项 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向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须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B、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杨某业务水平高,执业信誉良好,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满释放未满3年,不得聘请其担任管理人
C、如法院欲指定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某担任管理人,则武某必须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D、若债权人会议认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唐某个人经济状况混乱,不能胜任管理人职务,则可以要求法院更换,法院可以拒绝债权人会议的请求

答案8

解析 我国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了清算组制度,新的企业破产法将清算组制度完善为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予以规定。本题即就管理人制度中的几个要点设题,意在引起考生对本制度的关注。A项:《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两方,管理人向谁报告工作,谁负责监督,很容易发生混淆,必须识记清楚。一般来说,“由谁产生,向谁负责”是通用的公式。法院指定管理人,因而管理人必须就其工作情况向法院报告;债权人会议作为企业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则起着监督的作用。B项:关于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了四种禁止情况,其中之一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不属于此情况,不能否定杨某的管理人资格。C项:《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4款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本项将“执业”误作“职业”,此类极细微的差别在考试中即为天壤之别。D项:《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据此,债权人会议认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人选不适当的,有权申请法院更换,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但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有权驳回请求,仍然掌握最终的决定权。本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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