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

admin2009-10-23  18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人,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

选项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共同上诉人  
C、被上诉人
D、原审原告

答案D

解析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若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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