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食用盐2箱,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3390元,另收取包装费226元。 (2)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60元,当期随同销售化妆品而发出包装物收取

admin2015-07-28  38

问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食用盐2箱,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3390元,另收取包装费226元。
  (2)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60元,当期随同销售化妆品而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340元,合同约定的期限为4个月。
  (3)出租一批包装物,取得包装物租金收入(不含税)6000元。
  (4)将乙产品生产技术转让,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12000元。
  (5)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支付价税合计金额2925元。
  (6)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支付不含税运费5000元,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550元。
  (7)因自然灾害损失一批上月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4000元。
  已知:甲企业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算式,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元)。
  (1)计算甲企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甲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1)业务(5):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6):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0元。 业务(7):因自然灾害而非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甲企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0元。 (2)业务(1):食用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收取的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是需要做价税分离,应确认的销项税额=(3390+226)÷(1+13%)×13%=416(元)。 业务(2):随同销售化妆品而发出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押金时,并入销售额征税,收取当期不征税,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360元。 业务(3):出租包装物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增值税税率为17%,应确认的销项税额=6000×17%=1020(元)。 业务(4):技术转让已纳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但是免征增值税。 甲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16+1360+1020=2796(元)。 (3)甲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2796—550=2246(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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