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于2005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为2。2006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3

admin2009-05-10  70

问题 某开发商于2005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为2。2006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3。根据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在3年之内适当调整规划按照对历史情况的补充处理,不作为重新供地批复,所以开发商按照当地政策补交地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针对补地价的计算方式曾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算式1: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原容积率下的总地价
   算式2: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原合同出让价
   算式3: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原容积率)×原容积率下的楼面地价
   算式4: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原容积率)×原合同出让价的楼面地价
   最后经过协商并报地价委员会,按照算式1进行补地价。
   回答以下问题。
   1.最后选择“算式1”补交地价款,政府是否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决策的?为什么?如果改变容积率所引起的地价增值都作为补交地价款,请按照地价款从高到低的顺序对上述四个算式进行排列,并简单说明理由。
   2.该开发商补交地价前,需要补办哪些主要手续?
   3.测算补交地价需要进行评估,对评估对象、基准日、土地使用年限应该如何设定?请说明理由。
   4.按照计算式确定补交地价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方式,对政府的土地收益仍然会有一定的影响。假定该土地可以重新拍卖,并且拍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拍卖底价(底价是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请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地价补交额度会有什么影响?
   5.谈谈你对制订补地价政策方面的建议?

选项

答案1.从政府收取地价最大化出发,算式优选顺序为:算式4、算式1、算式3、算式2。或算式 1、算式4、算式3、算式2。 分析理由如下。 (1)算式4:拍卖成交的合同楼面地价一般远比评估地价要高,当拍卖成交的合同楼面地价高于增加容积后的评估楼面地价时,选用算式4方案最优。 (2)算式1:当拍卖成交的合同楼面地价低于增加容积率后的评估楼面地价时,选用算式 1方案最优。 (3)算式3:按原容积率下的评估楼面地价补交,算式3的补交地价比算式4与算式1少,但比算式2多。 (4)算式2:现容积率下的评估价与拍卖成交的合同价之差,是政府补交地价最少的一种,也有可能会出现负值。 2.(1)原出让方(当地政府)调整规划批复或重新供地批复。 (2)规划部门出具的调整规划意见书。 (3)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 3.从出让之日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但不超过3年,根据约定,评估应按照当时的情况进行,所以基准日与土地使用年期一般设定为如下内容。 评估对象为:容积率为3条件下的住宅用地。 基准日:2005年6月签订出让合同日。 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4.(1)阐述评估价格与成交价格的关系:评估价是宗地在不同市场条件和不同交换形式下的地价水平;成交价反映宗地在地产交易或交换等活动中的实现价格,是由交易双方认可的价格。在一般正常稳定的地产市场与正常交易的情况下,评估价与成交价应该是基本一致的,当地产市场不稳定、竞卖者势在必得等非理性因素或评估价没有客观地反映土地市场实际情况会造成拍卖价格明显高于拍卖底价(或评估价)情况。 (2)当拍卖价明显高于拍卖底价时,选择不同地价补交算式(楼面地价),补交的结果(补交出让金的数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例如,补交地价时如果按照“算式2”扣减成交价格,就会由于成交价格远高于原评估价格而造成政府收益的减少。如果按照“算式4”补交地价,政府收取的出让金会高于正常情况下的收益水平。 5.(1)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不允许补办手续。 (2)非政府原因的原则上不提倡补地价政策,因为补地价政策会扰乱正常的招拍挂市场,影响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且从管理上容易产生腐败行为。 (3)即使要制订补地价政策,应从严控制标准,技术设计上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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