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 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

admin2017-06-09  23

问题 2010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 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另外.丙银行与甲公司和丁公司也未就实现债权的方式进行约定。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发生了灭失,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6)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3)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当货物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发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②乙公司可以请求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实现债权的方式没有事先约定,因此应该优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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