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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admin
2008-09-01
32
问题
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解析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A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在本题中,曹某因车祸应得的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妁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因而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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