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至24日,销售纯金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 200 000元,销售玉石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 170 000元。 (2)25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款纯金首饰,实际收取价款560

admin2022-07-26  31

问题 某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日至24日,销售纯金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 200 000元,销售玉石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 170 000元。
    (2)25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款纯金首饰,实际收取价款560 000元,同款新纯金首饰零售价为780 000元。
    (3)27日,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B款金项链20条,收取含税加工费5 850元,无同类金项链销售价格。黄金材料成本30 000元,当月加工完成并交付委托人。
    (4)30日,将新设计的C款金项链发放给优秀员工作为奖励。该批金项链耗用黄金500克,不含税购进价格270元/克,无同类首饰售价。
    其他相关资料: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本利润率为6%,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4)应纳消费税(          )元。

选项 A、0
B、7 150.00
C、7 531.58
D、6 750.00

答案C

解析 零售单位用于职工福利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业务(4)应纳消费税=500×270×(1+6%)÷(1-5%)×5%=7 53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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