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向原告建议增加市公安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dmin2019-01-22  31

问题 某市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向原告建议增加市公安局为被告,原告不同意。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依职权追加市公安局为被告
B、通知市公安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C、裁定驳回起诉
D、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建议追加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市公安局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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