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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和刘某在某税务局工作,二人在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间,相互勾结,收取钱财。两年多来,二人向林某索取5万元,违反税法规定免除林某税款10万元;收受某国有企业“好处费”8万元,为其减税20万元。此外,二人还采取少收税、不给收据的办法,截留税款私
孙某和刘某在某税务局工作,二人在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间,相互勾结,收取钱财。两年多来,二人向林某索取5万元,违反税法规定免除林某税款10万元;收受某国有企业“好处费”8万元,为其减税20万元。此外,二人还采取少收税、不给收据的办法,截留税款私
admin
2011-03-20
34
问题
孙某和刘某在某税务局工作,二人在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间,相互勾结,收取钱财。两年多来,二人向林某索取5万元,违反税法规定免除林某税款10万元;收受某国有企业“好处费”8万元,为其减税20万元。此外,二人还采取少收税、不给收据的办法,截留税款私分,每人又分得7万元。1999年12月,该税务局的杜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此事对二人震动很大,二人决定投案自首,并上缴所有税款。
问:(1)孙某、刘某各犯何罪?
(2)对二人应当如何处罚?
选项
答案
(1)在本案中,孙某、刘某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的财物合计达13万元,构成受贿罪。二人又利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得7万元,构成贪污罪。 (2)孙某、刘某二人在本案中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所起的作用相同,并无主犯、从犯之分,二人应对各自的受贿和贪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孙某、刘某二人各犯二罪,因此,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二人犯罪以后投案自首,并上缴所有赃款,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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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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