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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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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依学界通说,情谊行为是道德层面上的日常社会交往行为,它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有显著区别,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情谊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因此情谊行为的行为人对自己的承诺原则上无须承担法律上的给付义务。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不存在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当然,情谊行为虽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有时可以引发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以及适用侵权责任法律后果,本题中,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甲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此为典型的情谊行为,根据题目交待情节也不会引发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故乙对甲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知,只有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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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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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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