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油污的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构成及免责事项方面的主要规定。

admin2015-06-30  56

问题 简述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油污的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构成及免责事项方面的主要规定。

选项

答案(1)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公约规定,除另有规定以外,只要船舶逸出或排放散装油污类,并污染了缔约国的领土或领海,而且对缔约国造成损害,则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船舶所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公约实行的是过失责任,但为了加重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公约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应该对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自己举证损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以免责: ①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 ②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 ③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公约还规定,如果船舶所有人能证明污染损害是完全或部分地由于遭受损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而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则该船舶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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