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书记员王乙是否应当回避: 假设本案中范某、朱某和罗某都没有委托辩护人,其中范某的理由是经济困难,则人民法院:

admin2009-03-15  17

问题 本案中书记员王乙是否应当回避:
假设本案中范某、朱某和罗某都没有委托辩护人,其中范某的理由是经济困难,则人民法院:

选项 A、可以给范某指定辩护人,也可以不指定
B、不应当给朱某指定辩护人,因为其没有提出申请
C、应当给罗某指定辩护人,因为其是未成年人
D、应当分别给三人指定辩护人,因为三人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答案4,8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考生有可能根据第34条第1项的规定而选择A,但实际上,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即三位被告人曾抢劫并致一人死亡,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且罗某还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本案的正确答案应当是C和D,选择A和B都是迷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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