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 )。

admin2018-09-26  26

问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    )。

选项 A、母马
B、母马、小马驹
C、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解释》第91条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故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质权的效力范围及于原物、孳息、从物和代位物。本题中小马驹是母马的孳息,马鞍、马鞭是母马的从物。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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