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

admin2021-07-29  24

问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

选项 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
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B属于第(3)项规定的情形,选项C属于第(5)项规定的情形,选项D属于第(2)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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