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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6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6题)
admin
2017-03-09
39
问题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6题)
选项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
B
解析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该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而非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故选项A表述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两种特别管理行为须分别处理:对共有物的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只要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出租并非对共有物的管理,属于使用共有物并产生收益的行为。出租共有物比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更轻,故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将共有物出租。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故选项B正确,当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和法律上处分。前者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后者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广义上对共有物的法律上处分还包括在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使用权等债权或者他物权。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选项C错误,不当选。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者价值。出租并非改良行为,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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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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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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