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84万元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42万元、57万元出资,丁以专利技术作价117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按协议作价。 (3)

admin2010-06-08  41

问题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84万元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42万元、57万元出资,丁以专利技术作价117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按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①丁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10万元,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必须规范;
   ②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戊,并在办妥转

选项

答案(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由于300万元的出资额高于该限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额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甲以货币84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8%,因此不符合规定。 (2)乙、丙、丁三方协议作价方式出资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按照协议作价的方式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采用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4ao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