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同乘大巴,途中,甲见乙熟睡,便偷拿出乙的手机,把乙微信零钱转到自己的账户。转款后,甲为了防止乙发觉,将乙的手机放进自己的书包想伺机丢掉。到达目的地下车后,乙找不到手机,甲谎称乙的手机落在大巴上,乙信以为真。次日,甲又起犯意,将乙的手机转售他人。关于本案

admin2022-11-02  26

问题 甲乙同乘大巴,途中,甲见乙熟睡,便偷拿出乙的手机,把乙微信零钱转到自己的账户。转款后,甲为了防止乙发觉,将乙的手机放进自己的书包想伺机丢掉。到达目的地下车后,乙找不到手机,甲谎称乙的手机落在大巴上,乙信以为真。次日,甲又起犯意,将乙的手机转售他人。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取得乙手机,就占有了乙微信零钱。故其就零钱构成侵占罪
B、甲非法侵入乙手机,实施转账操作,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甲因扒窃乙随身携带的手机构成盗窃罪
D、甲对乙的手机和微信零钱构成不同罪名的犯罪

答案A,B,C

解析 甲取得乙的手机,并不能直接占有乙的微信零钱,只有通过甲的转账行为才能将乙的钱转走,故甲就零钱不构成侵占罪。由于乙的微信钱包不属于信用卡,微信钱包中的余额也不属于信用卡中的资金。甲将乙微信钱包里的余额转走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A项错误,当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乙的手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属于这三种系统,所以甲不构成本罪。选项B错误,当选。
    甲拿走乙的手机的目的是要丢掉,故甲是以毁坏的意思取走乙的手机,由于欠缺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其事后不予毁坏反而利用该手机(卖出),成立侵占罪。因为此时手机处在甲的非法占有之下。因此,选项C错误,当选。
    甲就乙的微信零钱构成盗窃罪,就乙的手机构成侵占罪,因此甲对乙的手机和微信零钱构成不同罪名的犯罪。选项D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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