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一第35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现甲公司欲以该专利权质押给银行进行融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34

问题 (2014年卷一第35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现甲公司欲以该专利权质押给银行进行融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可以自行将该专利权质押,无需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B、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任何一方无需取得对方同意即可质押该专利权
C、只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该专利权的质押才能生效
D、甲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的,应当提交该专利权的评价报告

答案B,C

解析 A.《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由此可知,甲公司如需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质押,则必须经乙公司同意。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根据《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共有权利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行使进行约定,故甲、乙二公司可以约定任何一方无须取得对方同意即可质押该专利权。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由此可知,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时,无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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