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一第78题)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时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方式是允许的?

admin2018-06-28  30

问题 (2016年卷一第78题)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时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方式是允许的?

选项 A、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将并列从属于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三项从属权利要求修改为三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
B、根据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证据,对独立权利要求重新划分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
C、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书
D、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两项并列从属权利要求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并对说明书做适应性修改

答案A,C

解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4-3-4.6.1“修改原则”中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专利审查指南2010》4-3-4.6.2“修改方式”中的规定:“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不能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划界。此外,专利权人不能修改说明书。故选项A、C正确,符合题意;选项B、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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