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钱某系国有甲公司总经理,2013年2月,甲公司有一大型项目对外招标,由钱某和王某共同负责。乔某系乙公司董事长,同时与钱某有些交情,在得知此次项目由钱某负责,便找到钱某,钱某提议让乔某去打通王某那关,并告之王某酷爱玉器古玩,最近迷上一尊价值4万元的玉观

admin2015-09-16  23

问题 案情:钱某系国有甲公司总经理,2013年2月,甲公司有一大型项目对外招标,由钱某和王某共同负责。乔某系乙公司董事长,同时与钱某有些交情,在得知此次项目由钱某负责,便找到钱某,钱某提议让乔某去打通王某那关,并告之王某酷爱玉器古玩,最近迷上一尊价值4万元的玉观音,而碰巧这尊玉佛就被乔某偶然得之。一番商讨两人商定,由钱某安排乔某与王某见面,而乔某就以这一尊的玉观音为引与王某沟通,经过乔某与王某的一番商讨,此时王某表示可以不阻碍钱某的运作,但不会插手帮忙。后乔某又向王某的父亲(甲公司刚隐退的董事会成员)送去一瓶价值2万余元的拉图城堡干红葡萄酒,请其帮忙说话。王某得知父亲收下红酒后答应乔某帮忙此事。随后,经过一番操作,乔某最后获得该项目,将自己收藏的一尊价值2万的玉珊瑚送给王某,以表感谢。(事实一)
    后乔某获得利润110万元,分给钱某50万元,自己留60万元。钱某认为自己应得6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后乔某无奈又给钱某10万元。(事实二)
    乔某心里不舒服,便找到赵某以房地产商的身份伺机接近钱某,坑他一次。2013年5月,钱某在到外地考察期间结识了赵某,二人商议后决定共同投资一个项目,由甲公司预先投资50万元,资金到账后,赵某再投资150万元。随后,钱某未对赵某的经营状况、资金及信用情况进行初步的调查。在并未和公司其他领导商议的情况下,与赵某签订合同,并擅自决定将公司的50万元汇往赵某提供的账户上,随后发现赵某在收到钱后下落不明。(事实三)
    钱某认定是乔某搞的鬼,决定报复乔某,便雇人欲将乔某名下的一栋种满珍贵树种的别墅放火烧毁。当树种刚刚起火时,段某恰巧路过;但因与乔某家有劳务合同纠纷,便咒骂一句烧得好,随后转身离去。(事实四)
    火烧期间,乔某当晚就住在该栋别墅,在佣人的帮助下,在大火烧到三分之二时就报警灭火。虽然没有全部烧毁,但仍被烧毁了价值40万元的树种,部分佣人被灼伤。大火蔓延至隔壁张某家,直烧进张某家的室内,张某本已逃出,但想起父母遗照还在灵堂供着,便折回去取,被烧断的房梁砸成重伤,被困角落内,直至消防人员到来方获救。(事实五)
    问题:
就事实二,对乔某与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乔某与钱某构成贪污罪,以共犯论。二人的犯罪数额应都是110万元。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而钱某构成贪污罪,乔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4项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规定,《刑法》第383条第l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因此,二人的犯罪数额应都是11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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