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

admin2021-04-01  26

问题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已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2/91)

选项 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
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选项A不选: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对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关键区别为,在主观上,前者具有归还意图,只是暂时使用。后者没有归还意图,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三中,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明显没有返还意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周某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选项B不选: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由此可知,周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明显没有返还意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贪污罪的客观构成,且周某在返还20万元公款之前,已经处于实际控制财物的状态,完成了贪污罪的既遂,即使事后又将20万元还回,也不影响其贪污罪的既遂成立。
    选项C应选: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刘某作为村委会组成人员,肩负会计职责,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意识上完全能够理解和认识周某的行为为贪污行为,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并提供帮助行为,刘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选项D不选: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对包庇罪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由此我们可知,包庇罪的成立前提之一为,行为与犯罪人间没有事前的通谋。换言之,行为人对犯罪人所犯的罪行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可事前就犯罪人的此犯罪行为成立共犯。而基于C的分析,刘某和周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属于事前通谋,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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