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真题)试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论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admin2018-05-15  35

问题 (2014年真题)试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论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选项

答案(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论: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间存在着矛盾;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包括法的制定、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首先应有良好的法律体系,其次应在现实中得到落实,这些都和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密切相关,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必然要反映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 (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由于法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 第一,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用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调整。 第二,法律要不断修正,在适用中进行解释。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因此要根据变化了的实际及时修改法律,在修改之前,应该通过适当的解释,以在一定程度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法律不能独自发挥作用,需要与上层建筑的其他制度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四,要注意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建设,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念、传统法文化,等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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