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通常会导致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2011年多项选择第55题)

admin2011-09-29  43

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通常会导致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2011年多项选择第55题)

选项 A、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B、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C、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
D、公司股东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点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项保护债权人的制度。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A项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当选;B项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属于有利于公司经营的情形,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提供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人格,即增强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当选;C项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当选;D项属于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情形,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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