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2004年5月6日出生)于2013年5月2日在路边用绳子缠绕其弟弟某乙的脖子并使劲勒住。路人某丙(36岁)看见不予制止,眼看着某乙被勒死。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7-02-17  20

问题 某甲(2004年5月6日出生)于2013年5月2日在路边用绳子缠绕其弟弟某乙的脖子并使劲勒住。路人某丙(36岁)看见不予制止,眼看着某乙被勒死。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某甲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尚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B、某丙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作为的义务
C、某甲和某丙构成共同犯罪
D、某甲不构成犯罪,丙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
E、某甲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

解析 《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题中某甲还没有满14周岁,故其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某甲和某丙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另外某丙没有作为的义务,所以他的不作为不构成犯罪。故本题应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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