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者李某在A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2年12月3日,李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她的这项发明成果。2003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年5月5日,李某以这项

admin2014-09-04  23

问题 中国学者李某在A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2年12月3日,李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她的这项发明成果。2003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年5月5日,李某以这项成果在A国提出专利申请。2004年4月28日,李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已知,A国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协议。
要求:
   (1)李某作为中国人是否享有外国优先权?为什么?
   (2)李某的发明因在学术会上被介绍,是否丧失新颖性?请说明理由。
   (3)张某先于李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按照先申请原则,能否享有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
   (4)如果张某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李某的发明专利,是否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选项

答案(1)李某享有外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使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该原则并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作出限定,而李某提出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时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理应享有优先权。 (2)李某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而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专利申请日即首次提出专利申请日。 (3)张某先不能享有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虽然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早于李某,但是因为李某对该发明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因此,李某提出申请的时间早于张某,按照先申请原则的规定,李某享有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 (4)如果张某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李某的发明专利,并不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因为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专利法》关于不视为侵权的法定情形之一,即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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