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admin2014-11-19  13

问题 简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选项

答案(1)侵犯客体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实践中如果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反社会动机,驾驶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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